16.對於違紀黨組織領導機構的成員,應如何處分?

2024年04月26日 10:37        點擊:[]

問:對於違紀黨組織領導機構的成員,應如何處分?

 

答:對違法犯罪的黨員🚣🏼‍♀️,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🧑‍🧑‍🧒‍🧒🕵🏼‍♀️,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,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🙎🏻‍♂️。

 

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、濫用職權🏌🏿🔗、玩忽職守、權力尋租、利益輸送、徇私舞弊🙌📍、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,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
 

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🙅,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🚆,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、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,損害黨👩🏿‍🦱、國家和人民利益的,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。

 

違反國家財經紀律,在公共資金收支🖐🏽®️、稅務管理、國有資產管理、政府采購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
 

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、註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🫒,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👩🏼‍🔧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
 

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,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🫵🏻,並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處分後,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。

 

黨員被依法留置、逮捕的,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。根據監察機關↘️、司法機關處理結果,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,應當及時予以恢復🎊。

 

黨員犯罪情節輕微,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🧑🏽‍🍳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,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
 

黨員犯罪🍑,被單處罰金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➡️🏋🏼‍♂️。

 

黨員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🕷:

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(含宣告緩刑)🆔;

(二)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☀️;

(三)因過失犯罪🧎🏻‍♀️‍➡️,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🏫。

 

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🤗、拘役的🧛🏻,一般應當開除黨籍。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👩🏿‍🦰,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,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。

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,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🏌🏿‍♂️🙅‍♀️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,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,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相應處分🏯。

 

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、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的處分➖、行政處罰,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,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🧙🏼‍♂️🙋、性質和情節,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其中,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🙅🏽‍♂️,應當依照《條例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。

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、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處分,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🧑🏽‍⚖️,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,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

 

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,監察機關💇🏿‍♀️、司法機關🧑🏻‍🦲、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🪜、裁定🧝🏽‍♀️、決定等,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,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⭕️。

 

(內容來源: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【2023年修訂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】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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